《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11月26日至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朝瑞参加会议并就《条例》有关情况向会议作了说明。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参与、各方配合,历经8个月的筹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条例》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条例》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南阳实际、符合群众意愿,做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分别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的管理范围,规定建立城市流浪宠物救助体系;规范了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城市公厕等民生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科学设定各项法律责任,防止以罚代管,确保以良法提升城市善治水平。《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