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言法语

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和《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发布时间:2019-02-20 来源:南阳市人大 阅读次数: 【字体:

  2018年10月30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项。

  3.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

  “(四)依法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5.删去第三十一条。

  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7.删去第三十八条。

  8.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汊养殖、餐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等活动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污染措施,造成水体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三条,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罚款”。

  二、对《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10.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焚烧、烧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和《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该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版权所有:南阳市人大常委会      备案号:豫ICP备19026864号    

本站所有图片、信息均为南阳市人大常委会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