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工作。
5、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主任会议听取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方面的工作汇报进行必要的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起草专题报告。
6、根据工委职权范围,草拟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
7、对市政府送交的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组织讨论,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意见,并负责督查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
8、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发来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9、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定、命令、规章、行政措施、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10、负责组织开展“南阳环保世纪行”活动。
11、责督促与本工委有关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处理与本工委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要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12、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13、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4、办理常委会会议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