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上级有关农村、农业、水利、林业、土地、农机、农技等方面(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工作)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5、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规章、行政措施、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6、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议案和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业农村工作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7、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和广大农民群众反映的重大、突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对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9、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会议,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
10、对省人大常委会发来的有关农村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11、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新颁布的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的宣传教育;
12、总结交流县(市、区)人大农业农村工作的经验做法,向办公室提供编发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简报和内参材料;
13、负责人大代表对农业农村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总结,协助代表整理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14、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