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承办或参与有关内务司法等方面法规性文件、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法规性文件进行初审;
5、调查了解和检查内务司法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6、承办有关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督办工作;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及委员会的安排,就重大事项或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服务;
7、承办常委会对内务司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的各项具体工作;
8、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9、承办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内务司法的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10、督促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新颁布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1、联系全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列席对口单位关于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会议,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
12、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13、负责人大代表对内务司法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研并起草报告;
14、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