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3.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方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4.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5.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6.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意见或报告;
7.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做好前期各项工作以及审议意见的综合和跟踪落实工作;
8.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和视察活动做好前期各项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组织跟踪检查;
9.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0.做好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经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11.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