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承办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的组织、意见汇总和上报工作;
6、办理或督促联系单位办理有关法制建设、执法情况方面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7、配合或者参与市人大其它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
8、完成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