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4、了解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组织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调研;
5、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法律、法规实施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调查或视察,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6、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7、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8、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9、承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