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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南阳市人大 阅读次数: 【字体: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

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2022年5月25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场景和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门店、影(剧)院、会场、展馆、车站售票及候车大厅、机场和酒店公用区域以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二)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集市、剧场、公园、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参加人员密集的室外活动时;

(三)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四)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候核酸采样,医院就诊、陪护、探视时;

(五)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六)在饭馆、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七)其他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

      相关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

三、下列重点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工作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一)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直接面向师生提供服务的人员;

(二)养(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监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四)从事乘务、安检、售货、售票、快递、物流、保安、保洁、餐饮、建筑等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冷链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工作的人员;

(六)国家机关一线执勤、执法人员和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

(七)其他易造成感染和传播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主动申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全覆盖、无漏缺,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所有进入场所的人员逢进必扫。

  进入上述场所的人员,应当主动扫码。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有效替代措施。

五、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宣传和指导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并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法定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疫”,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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