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9月27日至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中厚参加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决定》)。9月30日,《<条例>修改决定》提交会议表决,获得全票通过。
白河是南阳人民的母亲河,流域面积达一万多平方公里,属于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为保护好白河,早在2017年,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实施近五年来,在市委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白河保护各项法律制度,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条例》的权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呵护母亲河的水环境,立法保护白河水系水环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为白河水系水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严密、更加全面的法治保障。《条例》作为先行先试的地方性法规,属于《长江保护法》的下位法,其法规制度依法应当与上位法保持协调一致,确保我国法治的统一性。
为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涉及长江流域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的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法工委于2021年4月启动了自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召开研讨会,并经市水利局请示省水利厅确定《长江保护法》在我市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将《条例》逐条对照《长江保护法》,研究查找两者不一致的条款,依据《长江保护法》对《条例》作了深入细致的修改,形成《<条例>修改决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2022年8月17日经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的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作出的更加严格、更加细致的规定,修改或者删除了《条例》对应部分的规定;二是增加了部分转致性条款以使《条例》的规定更加严密;三是按照机构改革及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改革等情况,对《条例》中部分职能部门的名称表述作了对应调整;四是对《条例》部分规定进行整合,以使《条例》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更加匹配衔接。
《<条例>修改决定》将在收到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复后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此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