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2月5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案和报告、作出决议和决定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同时将拟提请审议的报告、议案等主要文件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并印发《参会情况通报》,通报全体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各功能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邀请的人大代表;
(七)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驻会委员中指定,并定期轮换。分组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拟定,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报告。
分组会议结束后,召集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议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数智人大建设,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及公民旁听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
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罢免代表的议案应当写明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开展立法调研和先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委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交市人大经济委员会审查,提请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市人大预算监督委员会审查,由负责审查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市人大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市人大预算监督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议案审议情况报告,一般由相关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报告,也可以作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需要,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八)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专题报告一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组长到会报告。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先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将审议意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和问题清单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督办组,对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也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应询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该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应当积极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对专业性比较强的议题,可以安排专业人员担任重点发言人。
列席和旁听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四条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任免案、撤职案、罢免代表的议案逐人表决,任免案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事项和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事项、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阳人大网和《南阳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南阳人大网和《南阳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2日南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