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重在把好“四关”
人事任免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统一,完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认为,人事任免重点应把好“四关”。
重程序,把好提请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是履行法定程序的任免。因此,要按照任免办法规定的程序,首先把好提请关。地方“一府一委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根据党委文件,提出任免案,写出附带《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的正式报告,在人大常委会召开前报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资格审查,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没有特殊情况而未按要求报送提请人员任免报告的,不予任免。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命人员的情况,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审议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需要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也应由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提出任免案,主任会议通过后,方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或受提请人委托的人,须到会宣读提请人事任免案,说明任免理由,介绍任命人员基本情况,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重素养,把好法律测试关。拟任命对象的法律素养对相关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应把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素养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实行任前法律测试。凡被提请任命的人员,任前应进行法律知识测试,考试内容不仅要侧重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方面的内容,更要侧重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相关内容。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应暂缓提请任命。
重态度,把好任职发言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是履行法定职责、代表人民授予职务的任命。因此,拟任命人员应在常委会上进行任职表态发言,表明通过任命后如何开展工作,确保让党委满意、人民满意。任职发言有任前发言和任后发言两种方式,从实践情况来看,任前发言能够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全面掌握拟任命人员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更具法律意义。表决通过后,应颁发任命书,进行宪法宣誓仪式,以增强任职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重实绩,把好任后监督关。加强任后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探索的重点内容之一。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关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特别问题调查等方式更多体现为工作监督。撤职则是一种事后“亡羊补牢”式的刚性监督方式,不能作为任后经常性的任后监督手段。从实践情况看,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或省级监督法实施办法,探索开展评议的方式,对“法检”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或者述职评议,是较为适合作为经常性的任后监督方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在每年年初举行人大常委会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评议单位或个人,主要评议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贯彻执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依法履职和勤政廉政情况等,督促任职人员心系群众,依法行政,为民服务。同时,结合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对做出重大贡献且被人民群众公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鼓励任职人员鼓足干劲,唱响投身发展、服务民生的主旋律,弘扬公平正义、干事创业的正气,传递忠诚、担当、干净的正能量。
作者:淅川县人大常委会 严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