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审议报告
——2025年8月20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司仁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及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为了促进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加快中医药强市建设,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为使《条例(草案)》进一步科学、合法、完善。8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各位委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各位委员认真负责,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审议修改意见。
昨天下午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统一审议,大家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严谨的态度,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入认真的审议,在对《条例(草案)》给予赞同和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发现这些意见建议有的在上位法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有的涉及政府部门具体操作方面的事项,应当有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做出细化规定,有的属于用语规范理解解释问题;在充分吸纳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11处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民政”部门。
2.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打造”修改为“做强”,删除“与传播”。
3.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扩大”一词修改为“合理规划”。
4.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不得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修改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5.删除第二十条中的最后一句“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和产业融合发展”。
6.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形成融合医疗、照护、康复等的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模式”修改为“形成融合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照护等的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7.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中医药”。
8.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支持参与国际中医药合作。”修改为“支持参与中医药国际合作交流。”
9.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挖掘、整理、传承学术思想”修改为“挖掘整理并传承学术思想”。
10.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抽查”二字。
11.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法查处养生保健服务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中的行为之前增加“等”字。
此外,还对《规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文本比较完善,符合有关规定,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议表决同意,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