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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5-09-01 来源:南阳市人大 阅读次数: 【字体:

  ——2025年4月18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南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是全省典型的人口大市、教育大市,现有各级各类学校4627所,在校学生266万余人,校园供餐体量巨大、经营形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学校食品安全,关乎下一代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民族未来,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一是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凝聚合力、齐抓共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担起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我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了显著提升。但仍有一些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特别是调研中发现一些民办学校、农村地区学校尚有监管不到位、食堂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刚性制度设计,堵塞监管漏洞。二是具备立法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作出“四个最严”的指示,国家层面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但学校食品安全主要适用的是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数量多、更新快,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据繁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这一法规,属全省首例,将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坚决守护校园“舌尖上的安全”。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是成立起草组。2024年11月,《规定(草案)》被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常委会法工委提前着手,研究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召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健体委等部门座谈了解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亟待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的问题,综合掌握的情况,明确立法目的和立法重点。2025年2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组建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健体委等部门业务骨干参加的起草组,全面开展《规定(草案)》起草工作。二是反复打磨,修改法规文本。常委会法工委全员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派出业务骨干,研究梳理上位法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性地起草《规定(草案)》文本初稿,前后经十余次讨论修改,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是深入调研,突出地方特色。3月中旬,常委会法工委带领起草组,赴我市卧龙区、内乡县、方城县、淅川县、新野县、唐河县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实地查看我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原料采购、验收,餐具清洁、消毒,食品加工过程控制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情况,了解各个学校在实际管理中积累形成的好的做法及存在问题。并根据调研情况,再次对《规定(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四是公开征求意见,吸纳民意。3月31日,起草组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向市“一府一委两院”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教体局、学校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方面征求意见。起草组认真研究了征集到的42条意见建议,采纳10条,形成《规定(草案)》一审稿。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从南阳实际出发,围绕全程管控、明确职责、压实学校主体责任等方面设置条款,共二十六条,未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的指导原则及适用范围方面,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安全有序的原则;明确本规定所称学校为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明确学校供餐单位包括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

  (二)管理部门职责方面,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同时明确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职责。

  (三)学校责任方面,明确校长(园长)对所在学校食品安全负责;学校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并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供餐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公开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等信息。

  (四)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方面,从招标、采购、加工制作、备餐、留样、清洁消毒、配餐等方面设置相应行为规范,明确学校供餐单位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统一采购制度;学校供餐单位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应当根据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营养需求科学制定供餐食谱,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明确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通过视频直播等方式,公开制作场所环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供餐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保障学校供餐单位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明确学校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规范设置应急预案流程。

  (五)法律责任方面,结合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根据上位法和有关部门规章,设置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关罚则,以增强法规刚性约束。

  (六)其他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以及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以上说明和《规定(草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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