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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需要注意的几个细节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南阳市人大 阅读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提请主体十分明确,即任免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下设机构人员时,由“一府一委两院”正职或代理正职人员提名,如县政府科局长任命由县长提请。对闭会期间政府个别副职的任免,则没有明确规定;对代理人选的提名,则需要“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参照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三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其一,地方“一府一委两院”正职调离本行政区域并已经辞去该职务时,需要先由主任会议从副职中提名一人作为代理人选。但这些代理人选往往从外地调入,不是现任的“一府一委两院”的副职,此时,由谁来提名代理正职人选为副职,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地方组织法》导读与释义提出“实践中,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缺位后,如果现任副职中有合适人选,直接由主任会议提名为正职领导人员的代理人选,如果现任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需要先将党委推荐的人选按照法定程序任命为副职,再提名为代理人选。”这一解释再次确认了地方组织法“主任会议提名代理人选”的规定,但仍没有回答“如果现任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由谁提名的问题。但关于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监委副主任的问题,有权威答复。2018年8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可以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如拟接任人选不是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笔者认为,结合这一答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之规定,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可由县委组织部门介绍拟任命人员情况,主任会议依据党委的干部任免文件提名,以实现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统一。

  其二,在政府正职缺位时,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由谁提请?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四款规定,根据地方政府正职提名,地方人大常委会才能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这一规定,明确提请主体必须是“政府正职”。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看,政府正职出缺,不能任免政府的科局长职务。那么,主任会议能否提请任免科局长?权威答复“不能”。199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意见是:“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长提名,决定本级政府局长的任免。不能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县政府的局长。县长辞职后,县人大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县长,在新的县长选出之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一名副县长代理县长。”因此,在政府正职缺位时,因没有提请主体,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可暂缓提请,待县长或代理县长到位后,方可提请。

  对于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正职缺位的情况下,其他人事任免提请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其三、新任职地方“一府一委两院”代理人选和辞去“一府一委两院”正职如何在同一次地方人大常委会上履行任免程序?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地方“一府一委两院”正职交接之时。如,人代会闭会期间某县县长调离本行政区域,新任县长候选人选到任,需要召开人大常委会接受离任县长辞职,同时任命新任县长候选人为副县长、代理县长。此时,建议先由离任县长提请新任县长候选人选任命为副县长后,再接受离任县长辞职,最后由主任会议提请该副县长为代理县长。地方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可参照这一方式进行。

  如果离任县长先行辞去职务,和拟任代理县长人选不在同一次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则参照前述第一种方式进行提请任免。

  对于地方检察长职务的任免,因涉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有诸多争议,即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没有批准免去离任检察长之前,能否在同一次人大常委会上决定代理检察长职务?一种观点认为能够同时任命,其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款“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即离任的检察长已经“因故”(调离本行政区域)不能担任该职务,因此,不需要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免去离任检察长之后,再决定代理人选。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同时任命,即须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免去离任检察长职务以后,再另行召开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事宜。其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是否批准免去离任检察长职务存在变数。因此,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没有批准离任检察长辞职前,不决定代理检察长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权力的尊重。笔者建议,可采取折中办法进行,即决定在同一次人大常委会上任命代理检察长之前,请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可行,则在同一次人大常委会上决定代理检察长;若认为不可行,则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再决定代理检察长。这样,既能够依法行使权力,也充分体现对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行权的尊重。

  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是履行法定程序的任免。因此,一定要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监察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把好提请关。“一府一委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根据党委文件,提出任免案或提请报告,写出附带《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的正式文本,在人大常委会召开前报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资格审查,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没有特殊情况而未按要求报送提请人员任免报告的,不予任免。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命人员的情况,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审议后,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也应由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提出任免案,主任会议通过后,方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或受提请人委托的人,须到会宣读提请人事任免案,说明任免理由,介绍任命人员基本情况,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作者:严志军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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