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阳市月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月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我市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6年6月11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
来信请寄:南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388号),邮编:473000
电子信箱:nyLfzqyj@163.com
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5月11日
南阳市月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 产业发展与经营
第四章 产业扶持与保障
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传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南阳月季优势资源,推动南阳月季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月季文化传承与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月季产业发展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月季产业发展工作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产业促进与文化传承相结合、品质提升与品牌保护相结合、科技支撑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月季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月季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月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月季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月季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月季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月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对月季种植产业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月季种质资源保护,服务和促进月季产业发展。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游园和景观绿化带内月季种植养护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月季文化保护传承、文旅融合发展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月季相关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指导,以及商标、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科技、商务、金融、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月季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月季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规范行业行为,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月季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月季种质资源保护和新品种研发培育,提升南阳市月季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水平,做好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研究、交流和利用等工作。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月季濒危品种、珍稀品种、特色植株、野生植株等建立档案,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破坏、毁损重点保护的野生月季,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月季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应对机制,推广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性病虫害防控技术。
月季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月季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有机种植。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用地,依法保障月季产业用地供给,引导和扶持月季标准化、规模化种植。
鼓励月季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托管等方式,在非基本农田等区域因地制宜进行月季种植。
鼓励在城市出入口、公园、绿地、绿化带、国有林地等区域种植月季。鼓励采用飞地种植、异地建园等模式拓展种植区域,扩大南阳月季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月季观赏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建设标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不得擅自改变月季观赏园的用地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征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月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南阳市月季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等平台,创新月季种质资源利用,推动南阳月季产业升级。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月季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多样化、特色化月季品种选育,培育适应性强、观赏价值高、经济价值好的月季新品种。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月季新品种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十四条 月季生产经营主体需要使用月季新品种的,应当经月季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授权或者许可,并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不得侵犯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的合法权益。
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在提供月季新品种时,不得损害月季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产业发展与经营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月季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月季科研机构。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月季生产经营主体引种、培育、推广月季新品种,开展月季生产、土壤治理、病虫害防治、采后处理、贮藏运输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促进月季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月季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综合实力。
鼓励引进和开发月季绿色环保生产技术,提高月季生产绿色环保水平。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月季主产区、月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生产经营主体进入月季主产区、月季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月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综合型花卉集中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用,改善月季交易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月季产业物流平台建设,优化仓储物流、快递配送、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对接渠道。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挖掘月季药用价值,探索月季在中药制剂和保健品、食品等领域的开发应用。
第十九条 鼓励月季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提高月季产品的加工技术和生产能力,延伸产业链条,提高月季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月季产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完善月季种植、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月季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制定月季产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鼓励月季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协调有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月季产业团体标准。
鼓励月季生产经营主体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月季特色产业资源,促进月季产品出口,通过中欧班列、郑州航空港、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航空物流等渠道,拓展跨境电商通道。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月季市场经营主体参加博览会、商品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等推介活动,拓展南阳月季产业市场规模,提升品牌形象。
第四章 产业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月季产业政策、土地、资金、项目等扶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特色产业集群,促进月季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月季注册商标、专利等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月季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月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月季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月季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月季产业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政策,建立月季专家库。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月季产业相关课程,加大月季育种、种植、生产加工等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月季产业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月季产业相关保险产品。
鼓励符合条件的月季相关企业上市。
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南阳月季文化挖掘和传承工作,结合实际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合理融入月季元素,支持建设月季文化博物馆、特色小镇、主题公园、特色街区等,彰显南阳月季文化特色。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月季旅游推介,开发推广月季旅游项目,提升月季旅游相关产业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月季旅游产业的吸引力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南阳月季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依法给予保护、奖励。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月季栽培技艺、月季画技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整理、研究、学术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南阳月季文化遗产、文物、民俗实物、月季书画、月季雕刻、诗词典籍、民间传说等的挖掘、征集、整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南阳月季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宣传、交流和传播,提高南阳月季文化影响力。
鼓励发展主题演艺、影视制作、文化会展和动漫产品等月季文化旅游产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学校开展月季文化教育、研学活动,普及月季文化知识。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南阳月季文化。
鼓励创作融入月季文化元素的专著、摄影、书画等文化作品,丰富南阳月季文化内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月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