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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5 来源:南阳市人大 阅读次数: 【字体: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拟于2026年6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表决。为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我市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6年6月21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

  来信请寄:南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388号),邮编:473000

  电子信箱:nyLfzqyj@163.com

  

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白河水系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白河水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划定,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五)删去第四十条。

  二、对《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删去第二款、第四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四)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六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之后增加“,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2.将第十一条中的“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之后增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3.将第十七条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修改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将第十八条中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修改为“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5.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修改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将第二款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修改为“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

  6.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修改为“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将“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修改为“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7.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修改为“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8.将第三十九条中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修改为“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三、对《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

  (三)将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删去第二项。

  四、对《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节能、节水、节材、再生产品”修改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再生产品”。

  (二)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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